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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11月起須符合多項重要規定/ 苗警率先啟動監警聯合宣導及執法

記者蔡雪莉/苗栗報導

電動自行車11月起須符合多項重要規定      苗警率先啟動監警聯合宣導及執法

       

目前所稱「電動自行車」預計於今(111)年11月正式改稱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依現有法令規定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未來新法規定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始得合法行駛道路。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表示: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之1條規定: 111年4月19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檢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同年4月19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責任險,逾期未領用者,處罰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且當場移置保管該車。


       

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統計苗栗縣境內111年1至6月總計發生68件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A1:1件、A2:54件、A3:13件),經分析前3大肇事因素分別是未注意車前狀態15件(22.1%)最多、未依規定轉彎(左、右及迴轉)9件(13.2%)次之及未依規定讓車8件(11.8%)再次之,其中深入研判未注意車前狀態肇事因素可能是車主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導致行車速率超過法定最大25公里/小時,超越駕駛人可控制範圍,因而失控衍生交通事故。該局已協請苗栗監理站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提升路檢及稽查頻率,由每月2次提高至每月10次,在轄內竹南、頭份及銅鑼工業區等電動自行車易聚集地區加強稽查,並適時調整稽查次數及地點;亦對店家及移工實施宣導,讓民眾更加了解相關法令。
       

警察局局長陳武康呼籲所有用路人:未來新施行法令規定尚未要求駕駛人必須考領駕照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僅有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規駕駛須處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同時請每位駕駛人務必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正確配戴安全帽,不超速、不闖紅燈及不酒後駕車等行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還得擔負刑事、民事責任,相當划不來。